平顶山市河道保护条例
第四章 管理
第三十一条
平顶山市河道保护条例 第四章 管理 第三十一条 从事河道采砂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开采地点、期限、范围、深度、作业方式等进行采砂;
(二)不得将河道采砂业务转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三)及时将砂石清运出河道、平整弃料堆体、修复河道生态;
(四)按照夜间停歇制度,严格在规定时间段内采砂;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
(一)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开采地点、期限、范围、深度、作业方式等进行采砂;
(二)不得将河道采砂业务转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三)及时将砂石清运出河道、平整弃料堆体、修复河道生态;
(四)按照夜间停歇制度,严格在规定时间段内采砂;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