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管理条例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管理条例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予以奖励:(一)改善幼儿园的办园条件成绩显著的;(二)保育、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三)幼儿园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9-09-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