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管理条例 第四章 幼儿园的行政事务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管理条例 第四章 幼儿园的行政事务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可以依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收费标准,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费、教育费。幼儿园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合理使用各项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9-09-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