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管理条例
第四章 幼儿园的行政事务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管理条例 第四章 幼儿园的行政事务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园长负责幼儿园的工作。
幼儿园园长由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聘任,并向幼儿园的登记注册机关备案。
幼儿园的教师、医师、保健员、保育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由幼儿园园长聘任,也可由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聘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9-09-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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