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管理条例 第四章 幼儿园的行政事务 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管理条例 第四章 幼儿园的行政事务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幼儿园园舍和设施,不得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不得干扰幼儿园正常的工作秩序。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9-09-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