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管理条例 第三章 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管理条例 第三章 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有可能发生危险时,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措施,排除险情,防止事故发生。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9-09-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