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管理条例 第三章 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 第二十条 幼儿园管理条例 第三章 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 第二十条 幼儿园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时,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并及时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9-09-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