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管理条例
第四章 幼儿园的行政事务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管理条例 第四章 幼儿园的行政事务 第二十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负责监督、评估和指导幼儿园的保育、教育工作,组织培训幼儿园的师资,审定、考核幼儿园教师的资格,并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和指导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会同建设行政部门制定幼儿园园舍、设施的标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9-09-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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