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幼儿园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招收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园。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9-09-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