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幼儿园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制订幼儿园的发展规划。
幼儿园的设置应当与当地居民人口相适应。
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的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幼儿园设置的布局方案。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9-09-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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