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幼儿园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国家教育委员会主管全国的幼儿园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辖区内的幼儿园管理工作。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9-09-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