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幼儿园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举办幼儿园,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公民举办幼儿园或捐资助园。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9-09-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