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新广州知识城条例
第三章 知识密集型产业发展与人才支撑

第二十二条

广东省中新广州知识城条例 第三章 知识密集型产业发展与人才支撑 第二十二条 知识城管委会应当根据国家金融政策,鼓励和支持优化下列金融服务:
(一)金融机构开展信用保险、融资租赁、信托投资等业务,发行多币种的产业投资基金,在基础设施领域推出公募不动产信托基金;
(二)中小科技企业首贷、续贷中心支持企业无还本续贷;
(三)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发债融资,提供股权和债权相结合的融资方式支持企业创新活动;
(四)保险资金以股权、债权、资产支持计划等形式直接支持知识城科技项目和创新企业发展;
(五)私募基金参与创新型科技企业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跨境融资。
省人民政府财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地方金融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指导和支持知识城优化金融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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