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第四章 乡村治理
第三十二条
广东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第四章 乡村治理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农村法治文化阵地建设,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和乡村法律明白人、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培养工作,定期组织普法志愿者进村入户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农民群众的法治观念和法治素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加强乡村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点和乡村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建设,完善农村法律顾问等制度,提升乡村公共法律服务水平。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确定负责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合同等事项的合法性审核机构和人员,做好合法性审核工作,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等辅助方式开展审核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加强乡村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点和乡村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建设,完善农村法律顾问等制度,提升乡村公共法律服务水平。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确定负责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合同等事项的合法性审核机构和人员,做好合法性审核工作,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等辅助方式开展审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