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第四章 乡村治理
第三十六条
广东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第四章 乡村治理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发展和安全,落实平安建设责任制,推行乡村治理积分制、清单制;建立健全农村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以及食品、药品、交通、消防和森林防火等公共安全体系,加强自然灾害防治,加强平安乡村建设。
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村民协助做好农村生产生活安全、防灾减灾救灾等治理工作。
鼓励将农村环境卫生、农房管控、耕地撂荒整治、移风易俗、文化保护等纳入村规民约的重点内容,维护乡村平安和谐。
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村民协助做好农村生产生活安全、防灾减灾救灾等治理工作。
鼓励将农村环境卫生、农房管控、耕地撂荒整治、移风易俗、文化保护等纳入村规民约的重点内容,维护乡村平安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