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第五章 城乡融合发展
第三十八条
广东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第五章 城乡融合发展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县域内城乡融合发展空间布局,因地制宜推进美丽小城镇、美丽圩镇和美丽乡村建设,将乡镇建设成为服务农民的区域中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以县域为整体,统筹推进城乡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护,实现互联互通,加强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农村道路建设,推进村内道路硬底化;巩固提升农村饮水安全,统筹推进县镇村集中供水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以县域为整体,统筹推进城乡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护,实现互联互通,加强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农村道路建设,推进村内道路硬底化;巩固提升农村饮水安全,统筹推进县镇村集中供水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