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第三章 乡村人居环境提升
第二十九条
广东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第三章 乡村人居环境提升 第二十九条 促进乡村振兴,实施乡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二)违背农民意愿,强迫农民通过建设农民公寓、农民住宅小区等实行集中居住,或者违规大拆大建;
(三)故意损毁具有历史人文价值的乡村景物、树木;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破坏乡村人居环境的行为。
(一)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二)违背农民意愿,强迫农民通过建设农民公寓、农民住宅小区等实行集中居住,或者违规大拆大建;
(三)故意损毁具有历史人文价值的乡村景物、树木;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破坏乡村人居环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