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第三章 乡村人居环境提升 第二十七条 广东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第三章 乡村人居环境提升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因地制宜推行垃圾分类制度,推进垃圾源头分类减量、有机易腐垃圾资源化处理利用以及废旧农膜、农药肥料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建立健全简便适用、方式多样的垃圾收运处置体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6-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