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第三章 乡村人居环境提升

第二十六条

广东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第三章 乡村人居环境提升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因地制宜、合理选择治理模式和处理工艺,推进城镇污水管网向周边村庄延伸覆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控源截污、清淤疏浚、生态修复、水体净化等措施综合治理农村黑臭水体,加强农村水系综合整治修复,促进农村水环境改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6-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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