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第三章 乡村人居环境提升

第二十四条

广东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第三章 乡村人居环境提升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民俗文化、产业发展特征,通过示范引领,统筹推动乡村风貌联村联镇、集片成带提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服务,强化新建农村住房风貌管控,统筹推进现有农村住房升级改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并落实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负责指导农村住房建设,编制农房建设绿色技术导则或者设计图集等,免费提供给农民自建住宅使用并给予技术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服务,加强农村住房用地和风貌管控,指导村民优先利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的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建房。加强农村危房管理,消除安全隐患;安全隐患消除前,应当采取围蔽、警戒措施,保障安全。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在村规民约中明确新建农村住房的面积、层高、式样、色彩等要求,协助乡镇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引导住房风貌。
鼓励村民采用绿色环保建筑技术、建筑材料建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6-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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