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第三章 乡村人居环境提升
第二十五条
广东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第三章 乡村人居环境提升 第二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普及卫生厕所,综合考虑当地地理环境、经济水平、人口数量、生活习惯等因素制定农村厕所建设改造标准,推动农村新建住房配套建设卫生厕所。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建设公共厕所,推广无害化公共厕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乡村合理采用分散式、相对集中式或者纳入污水管网式等方式收集处理厕所粪污,推进厕所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乡村合理采用分散式、相对集中式或者纳入污水管网式等方式收集处理厕所粪污,推进厕所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