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八条
广东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保障乡村振兴财政投入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乡村振兴财政资金的;
(二)虚报、瞒报、拒报或者伪造、篡改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及相关数据的;
(三)其他未依法履行乡村振兴促进工作职责的。
(一)未按照规定保障乡村振兴财政投入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乡村振兴财政资金的;
(二)虚报、瞒报、拒报或者伪造、篡改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及相关数据的;
(三)其他未依法履行乡村振兴促进工作职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