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六条

广东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客观反映乡村振兴进展的指标和统计体系。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各地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开展调研评估和督导,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估和考核。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如实报告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及相关数据,不得虚报、瞒报、拒报或者伪造、篡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6-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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