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五条

广东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通过定向培养等方式,分层次、分类别培育农村实用人才。实施高素质农民、农村实用技能人才、农村民生服务社会工作人才、乡村工匠培育工程和乡村治理人才选调培养计划,鼓励和支持青年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到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科研院所接受学历教育、技能培训和创业指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6-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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