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三条

广东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和引导退休人员、乡村本土能人、外出农民工、普通高等学校及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毕业生、退役军人、科技人员、农村实用人才等领办创办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带动农民就近就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灵活多样的乡村人才引进机制,鼓励和吸引教育、科技、文化旅游、医疗卫生、规划建设、法律服务等方面的人才向乡村流动,为服务乡村的优秀人才在当地的居住、子女入学、亲属供养、社会保障等方面提供便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6-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广东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