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二条

广东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编制并严格执行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符合乡村振兴战略要求,体现地域特色和乡村特点。
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提供村庄规划编制、农村住房设计、村容村貌提升等方面的技术指引,指导村庄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县级人民政府通过土地整治,将农村建设用地垦造为农用地后腾出的建设用地指标,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优先满足土地整治项目所在村乡村振兴发展用地需求;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调剂取得的收益,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优先用于土地整治项目所在村涉及乡村振兴发展项目支出。
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在建设用地规模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安排上优先保障乡村振兴新增建设用地需求。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6-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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