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第二章 乡村产业发展
第十二条
广东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第二章 乡村产业发展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发展优质特色农产品,支持农产品品牌创建推广,促进农业高质量发展,着眼粤港澳大湾区,面向国内国际市场,提高农业竞争力。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培育广东特色农产品知名品牌,建立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管理体系,推动农产品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推进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和农产品气候品质评定,加强对农产品原产地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登记保护。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培育广东特色农产品知名品牌,建立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管理体系,推动农产品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推进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和农产品气候品质评定,加强对农产品原产地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登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