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第二章 乡村产业发展

第十五条

广东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第二章 乡村产业发展 第十五条 培育农业社会化服务联合会等社会组织,建立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支持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中心、农业生产托管运营中心和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支持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供销合作社、邮政物流企业、银行保险机构等开展生产托管服务、技术服务、农民培训、金融服务,以及农产品保鲜、加工、包装、仓储、流通等服务。
完善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组织农业技术推广服务队伍深入农业生产第一线开展技术服务。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支持开展以生产、供销、信用综合合作为主线的公共型农业社会化服务。
加强乡村快递服务站点建设,鼓励实行乡村快递服务政策性补助。支持在农产品生产基地、渔港建设具有仓储保鲜、物流配送、新品种推广、直播营销等功能的农产品综合服务站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6-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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