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第二章 乡村产业发展
第十六条
广东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第二章 乡村产业发展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有关主管部门,统筹农产品生产地、集散地、销售地市场建设,促进农产品产销对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农业农村、商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农村电子商务平台建设,培育电子商务农产品品牌,促进农业农村电子商务发展。
鼓励农业企业开展对外合作,支持特色农产品和高附加值农产品出口,拓展农产品国际贸易市场,提升农业国际化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农业农村、商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农村电子商务平台建设,培育电子商务农产品品牌,促进农业农村电子商务发展。
鼓励农业企业开展对外合作,支持特色农产品和高附加值农产品出口,拓展农产品国际贸易市场,提升农业国际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