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坚持和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执行本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任务的第一责任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