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报告

第三十二条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报告 第三十二条 执法检查报告、专题调研报告以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各项报告的审议意见,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研究处理。有关机关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有关报告作出决议;有关机关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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