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五十条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五十条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有关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和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出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对答复质询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由主席团决定是否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在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代表团会议上答复的,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代表团应当将答复质询案情况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认为必要时,可以将质询案和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应当签署,由主席团决定印发范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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