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四十九条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四十九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在主席团规定的时限内依法提出对省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不宜涉及下列事项:
(一)属于代表个人利益的问题;
(二)进入诉讼程序的具体案件。
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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