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四十八条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四十八条 各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有关机关应当派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各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审查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与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报告、预算草案,审议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时,省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负责人,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负责人或者其委派的人员应当分别参加会议,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主席团和专门委员会对议案和有关报告进行审议时,省人民政府或者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对有关议案或者报告作补充说明。
各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审查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与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报告、预算草案,审议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时,省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负责人,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负责人或者其委派的人员应当分别参加会议,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主席团和专门委员会对议案和有关报告进行审议时,省人民政府或者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对有关议案或者报告作补充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