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十六条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不是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本省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列席会议的人员,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列席会议的人员,可以在会议上发言。
列席会议的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列席会议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书面请假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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