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三十三条

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健全首问负责、预约办理、业务咨询、一次告知、限时办结等制度,完善全程帮办、联办以及错时、延时服务等工作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务服务评价和整改制度,市场主体可以通过线上线下渠道评价服务绩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6-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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