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三十二条

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政务服务事项容缺受理制度,公开容缺受理的适用事项,明确事项的主要申报材料和次要申报材料。
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但次要材料或者副件有欠缺的登记、审批事项,申请人按照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后,行政机关应当先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补交期限。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6-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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