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三十条
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三十条 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并完善各级政务服务中心的建设运行标准和服务标准。
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制定的标准建设综合性实体政务服务中心,根据实际将政务服务中心部门分设的专业性服务窗口整合为综合办事窗口,推动实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的工作模式,实现政务服务事项一窗通办;设置政务服务事项跨省办理和省内跨市办理的专门窗口,为市场主体提供异地办事服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便民服务中心,为市场主体就近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提供便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明确政务服务线上线下的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提供集中办理、就近办理、网上办理、异地办理等多样化便民服务方式。
市场主体有权自主选择线上或者线下办理政务服务,行政机关不得限定市场主体的申请方式和办理渠道,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制定的标准建设综合性实体政务服务中心,根据实际将政务服务中心部门分设的专业性服务窗口整合为综合办事窗口,推动实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的工作模式,实现政务服务事项一窗通办;设置政务服务事项跨省办理和省内跨市办理的专门窗口,为市场主体提供异地办事服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便民服务中心,为市场主体就近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提供便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明确政务服务线上线下的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提供集中办理、就近办理、网上办理、异地办理等多样化便民服务方式。
市场主体有权自主选择线上或者线下办理政务服务,行政机关不得限定市场主体的申请方式和办理渠道,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