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22-06-01 共 6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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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创造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条 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 第三条 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有效降低制... 第四条 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各类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市场主体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经营自主权受法律保护。 市场主体... 第五条 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总结、复制、推广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并结合本地实际,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 第七条 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完善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的营商环境评价机制,采取公开信息分析、问卷调查、... 第八条 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加强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的交流合作,推动在投资和贸易、市场准入、标准认定、产权保护、政务服务、...

第二章 市场和要素环境

第九条 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和要素环境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全面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 第十条 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和要素环境 第十条 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获取和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数据、土地使用权及其他自然资源等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 第十一条 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和要素环境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加大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依法查处或者配... 第十二条 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和要素环境 第十二条 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及有关部门应当优化市场主体设立登记的服务流程,设置市场主体登记综合服务窗口,实现一次性... 第十三条 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和要素环境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建立清单管理制度,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 第十四条 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和要素环境 第十四条 市场主体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及其确认的其他地址为纸质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市场主体同意适用电子送达方式并... 第十五条 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和要素环境 第十五条 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及有关部门应当优化市场主体注销登记的办理流程,规范办理时限,精简申请材料;建立线上、线... 第十六条 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和要素环境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不得实施... 第十七条 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和要素环境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业和信息化、地方金融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企业上市指导,支持符合产业政策、具有发... 第十八条 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和要素环境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当制定并公开收费目录及标准,不得向小微企业收取贷款承诺费、资金管理费等不合理费用,... 第十九条 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和要素环境 第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部门应当科学统筹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建立健全城乡建设用地供应定期滚动计划,重点保障... 第二十条 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和要素环境 第二十条 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全省统一归集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系统和基础信息资源库,实现专业... 第二十一条 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和要素环境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科技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主要由市场决定的科技项目遴选、经费分配、成果评价机制,完善... 第二十二条 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和要素环境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政务服务数据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公共数据开放共享,优化经济治理基础数据库,建立... 第二十三条 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和要素环境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多式联运公共信息平台,实现海运、空运、铁路、公路运输信息共享,构建货运信息可查... 第二十四条 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和要素环境 第二十四条 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依法依规确定的收费范围、收费标准、服务标准、服务... 第二十五条 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和要素环境 第二十五条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完善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规范会员行为,收集并反映会员合理诉求,维护市场秩序。 行业协... 第二十六条 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和要素环境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诚信建设,建立政务诚信监测治理体系和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 第二十七条 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和要素环境 第二十七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国有企业、大型企... 第二十八条 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和要素环境 第二十八条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市场主体普遍性生产经营困难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二十九条 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二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牵头推进本系统政务服务标准化工作,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的要求,编制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条 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三十条 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并完善各级政务服务中心的建设运行标准和服务标准。 地级以上市、县级人... 第三十一条 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不断优化政务服务事项的申办审批流程,推行政务服务事项一次办结。市场主体申请办理... 第三十二条 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政务服务事项容缺受理制度,公开容缺受理的适用事项,明确事项的主要申报材... 第三十三条 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健全首问负责、预约办理、业务咨询、一次告知、限时办结等制度,完善全程帮办、联办... 第三十四条 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政务服务中推广应用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签名,并规定证照、签章等电子材料具... 第三十五条 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全面清理地方实施的证明事项,公布依法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逐项列明设定依据、开具... 第三十六条 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三十六条 省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制定并公布告知承诺事项清单。列入告知承诺事项清单的证明事项和... 第三十七条 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严格控制增设或者变相增设投资审批环节;健全部门协同工作机制,推进... 第三十八条 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三十八条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深化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审批制度改革,确... 第三十九条 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三十九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加强与住房城乡建设、税务等部门的协作,实施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税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免费... 第四十条 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四十条 税务机关及有关部门应当优化办税流程,简化优惠政策申报程序,拓宽办税渠道,实现主要涉税服务事项网上办理,拓展非... 第四十一条 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商务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精简进出口环节审批事项和单证,推广提前申报报关模式,优化通关流程;... 第四十二条 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四十二条 省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立和公开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清单,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全流... 第四十三条 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四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编制并公布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明确事项名称、... 第四十四条 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要求,畅通常态化政企沟通联系渠道,建立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第四十五条 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优惠政策免于申报的工作机制,通过信息共享、大数据分析等方式,对符合...

第四章 法治环境

第四十六条 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法治环境 第四十六条 有关国家机关制定、修改涉及市场主体重大权益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应当充分听取市场主体、工商业联合会... 第四十七条 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法治环境 第四十七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起草与市场主体经济活动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在公平竞... 第四十八条 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法治环境 第四十八条 行政检查主体应当制定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并报上级行政检查主体备案。行政检查计划包括行政检查的依据、事项、范围... 第四十九条 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法治环境 第四十九条 行政执法主体应当依法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依托国家和省的在线监管系统、非现场执法系统和信息共享等方... 第五十条 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法治环境 第五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行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制度,依法制定公布减免责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 利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 第五十一条 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法治环境 第五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对符合... 第五十二条 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法治环境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清理整顿、专项整治等活动,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因法定事由经有权机关批准在相关... 第五十三条 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法治环境 第五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场主体的产权保护,依法需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应当依照法... 第五十四条 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法治环境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科学合理、合法合规、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的财政奖励、补贴政策... 第五十五条 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法治环境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涉及市场主体的行政许可、证明事项、保证金、财政奖励及补贴事项的定期评估... 第五十六条 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法治环境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人民法院建立企业破产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企业破产启动、职工安置、资产处置、信用修复、涉... 第五十七条 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法治环境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全面覆盖城乡、便捷高效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推动发展法律服务业,支持... 第五十八条 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法治环境 第五十八条 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纠纷解决协调对接机制,推动一站式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发挥仲裁...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五十九条 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专项督查、日常检查等方式开展营商环境监督工作,督促纠正存在的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 第六十条 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新闻媒体对营商环境进行舆论监督,及时调查处理新闻媒体曝光的损害营商环境的... 第六十一条 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六十一条 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建立优化营商环境特约监督员制度,聘请企业经营者、专家学者、行业协会商会... 第六十二条 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听取行业协会商会等第三方机构对营商环境工作的意见。 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商会... 第六十三条 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六十三条 对涉及营商环境的问题或者违法行为,市场主体可以通过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进行投诉、举报。... 第六十四条 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六十四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损害营商环境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第六十五条 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六十五条 公用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以及中介服务机构有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