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三十八条

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三十八条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深化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审批制度改革,确定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审批阶段的牵头部门,组织并联审批;并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实现全过程在线审批。
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发区、产业园区、新区等有条件的区域,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推行区域评估,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环境影响、地质灾害危险性、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文物考古调查勘探、雷电灾害等事项进行统一评估,并在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前主动向建设单位告知相关建设要求。对已经实施区域评估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相应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区域评估费用不得由市场主体承担。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能源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加强工程建设项目风险分级分类审批和基于风险等级的质量安全监管,明确各类工程建设项目风险划分标准和风险等级,并实行差异化审批和监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6-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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