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三十六条 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三十六条 省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制定并公布告知承诺事项清单。列入告知承诺事项清单的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申请人可以自主选择提供相关材料或者采用告知承诺制办理。承诺情况记入申请人信用信息,作为差异化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6-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