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和要素环境

第十条

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和要素环境 第十条 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获取和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数据、土地使用权及其他自然资源等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平等适用支持发展的政策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制定和实施歧视性政策或者设置隐性障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6-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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