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和要素环境

第十一条

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和要素环境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加大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依法查处或者配合查处市场主体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行为以及行政主体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等新业态领域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规制,依法查处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6-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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