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和要素环境

第十二条

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和要素环境 第十二条 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及有关部门应当优化市场主体设立登记的服务流程,设置市场主体登记综合服务窗口,实现一次性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公章刻制、发票申领、社保登记、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银行预约开户等业务,一次性领取营业执照、印章、发票、税控设备等。
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及有关部门应当推行市场主体设立登记的全程网上办理,依托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实现在线填报、审批、发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6-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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