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和要素环境

第十四条

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和要素环境 第十四条 市场主体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及其确认的其他地址为纸质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市场主体同意适用电子送达方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执法主体可以向市场主体送达电子法律文书。市场主体确认的手机号码、电子邮箱、即时通讯账号等为电子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6-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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