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和要素环境
第十四条
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和要素环境 第十四条 市场主体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及其确认的其他地址为纸质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市场主体同意适用电子送达方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执法主体可以向市场主体送达电子法律文书。市场主体确认的手机号码、电子邮箱、即时通讯账号等为电子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市场主体同意适用电子送达方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执法主体可以向市场主体送达电子法律文书。市场主体确认的手机号码、电子邮箱、即时通讯账号等为电子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