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和要素环境

第十六条

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和要素环境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不得实施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或者投标人的行为。
政府采购活动以及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允许投标人自主选择以保函、保险等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不得强制要求支付现金。
政府采购活动推广不收取投标保证金,以责任承诺书的方式替代投标保证金。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6-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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