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和要素环境

第十八条

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和要素环境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当制定并公开收费目录及标准,不得向小微企业收取贷款承诺费、资金管理费等不合理费用,严格限制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
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不得设置贷款审批歧视性规定,不得强制设定条款或者协商约定将企业的部分贷款转为存款,不得以存款作为审批和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6-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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