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和要素环境

第十五条

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和要素环境 第十五条 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及有关部门应当优化市场主体注销登记的办理流程,规范办理时限,精简申请材料;建立线上、线下注销服务专区,集中受理营业执照、税务、社会保险、海关等各类注销业务申请,一次办结注销相关事项。
对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
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清算并提交清算报告、清税证明等文件。企业申请税务注销后,税务机关未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或者未将结果告知企业,企业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对企业债务及税收清缴承担清偿责任的,免于提交清税证明。
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探索依职权注销制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6-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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