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和要素环境
第九条
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和要素环境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全面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不得在市场准入方面对市场主体的资质、资金、股比、人员、场所等设置不合理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适应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的审批、监管等配套制度。
推动在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地区试行放宽市场准入特别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适应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的审批、监管等配套制度。
推动在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地区试行放宽市场准入特别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