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法治环境 第四十六条 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法治环境 第四十六条 有关国家机关制定、修改涉及市场主体重大权益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应当充分听取市场主体、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或者相关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建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6-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